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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朝笞刑AI+微调=FREE

小说:AI+微调=FREE 2025-10-24 19:00 5hhhhh 3630 ℃

  明朝(1368–1644年)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,其法律体系以《大明律》为核心,笞刑(也称“轻杖”或俗称“打屁股”)是“五刑”(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)中最轻的一种,主要针对轻微犯罪,如小偷小摸、斗殴或违背礼教等行为。笞刑旨在通过身体疼痛进行惩戒和教育,而非致命伤害,尤其对年幼的男孩(通常指未成年男性,约8–15岁),执行时会考虑年龄减免,但基本程序相似。以下基于历史记载,详细说明明朝时期男孩被笞刑“打屁股”的执行方式,包括刑具、姿势、次数、程序及特殊规定。

  1. 刑具与打击部位

  刑具:明朝笞刑主要使用“轻竹杖”或“竹板”(也称“板子”),材质为光滑的荆棘棒束或竹篾片制成。杖长约3.5尺(约1.15米),头部有大头(宽2.7分,约0.9厘米)和小头(宽1.7分,约0.57厘米),以确保打击力度均匀。不同于重杖(杖刑)的粗木棍,笞刑的工具较轻薄,旨在造成疼痛而非骨折。

  打击部位:几乎总是针对臀部(屁股),有时延伸到大腿后侧。这是明朝继承唐宋传统的结果,唐太宗曾下旨规定笞刑“只许打屁股”,以避免打伤要害部位(如脊背或头部)导致死亡。明朝官员廷杖(如张居正时代)初期还允许穿衣或垫绵衣防护,但成化年间(1465–1487年)后,多改为直接打裸露的臀部,以增加惩戒效果。 选择臀部的原因有二:一是脂肪层厚,疼痛感强却不易致命;二是便于计数,避免犯人穿厚衣“夹带”减痛。

  2. 执行程序与姿势

  笞刑通常在公开场合执行,如衙门大堂、菜市场或街头,以达到“儆效尤”的教育目的。程序严谨,受刑男孩(多为贫家子弟或顽童犯轻罪)需经官府审定后,由衙役或专职“笞手”(行刑者)操作。整个过程如下:

  准备阶段:男孩被押至刑台(木凳或稻草铺就的台子),五花大绑双手,跪姿或俯身固定。衙役会粗暴褪下其裤子(包括中衣,即内裤),露出臀部,直至“光屁股”。这不是单纯羞辱,而是确保打击准确——厚裤易缓冲疼痛,且便于官员清点伤痕。围观民众常见,增加心理压力。

  执行阶段:笞手高举竹板,从上而下垂直击打,每下间隔2–3秒,避免连续打导致昏厥。打击均匀分布于两臀,先左后右,或交叉打,以防一侧过度损伤。男孩常被按住腰部或腿部,防止扭动逃避。疼痛剧烈,第一下如火灼,数十下后臀部红肿、皮开肉绽,甚至出血需割肉疗伤(如明臣沈思孝案例)。

  结束阶段:打毕后,男孩被泼凉水醒神(若昏厥),裹布止血,押回牢房或释放。重伤者可获医治,但无赦免。

  3. 次数与等级

  笞刑分五等,根据罪行轻重而定,以示宽严并济:

  10下

  20下

  30下

  40下

  50下

  男孩作为未成年人,常获减等:如《大明律》第21条规定,8–10岁男孩仅某些重罪(如抢劫)可判笞,7岁以下完全免刑;11–15岁可减至最低10–20下,避免重伤。例如,偷窃顽童多判20–30下,公开执行以警戒。

  4. 针对男孩的特殊性与社会影响

  明朝社会视男孩为家族延续,笞刑对他们多带“教育”意味,而非纯惩戒,因为调皮,男孩们极易因小罪(如偷米、斗殴)遭刑。执行中,脱裤光屁股的耻辱感极强,往往带来强烈的羞耻感,围观者喊“好打”加剧屈辱。历史案例如苏州顽童群偷米,被集体笞40下,光臀跪市,民众围观称快。 后遗症包括臀肿数月,行走不便,但多不致命。

  总体而言,明朝笞刑“打屁股”体现了“仁政”与严刑的平衡:痛而不死,耻而不灭。虽已废除,但反映了古代法律对身体惩戒的实用主义。若需具体案例,可进一步探讨《大明律》条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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